网友“88995”在宁波网络问政问效平台上就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向市建委提出质疑,原文如下:
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牺牲了该部分土地收益。如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即便出租人是因为经济窘迫需靠房屋租金维生,但只要其有房子住,就说明其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济适用房前需补缴收益是合理的。北京地区规定,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格禁止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为什么在宁波江北应嘉丽园大量存在出租的现象没人来管多次向政府部门反应都没用?
江北区住建局针对该网友的提问做出了回答:
关于您反映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处置问题。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我们对于群众举报违规出租家庭,已发放书面通知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予以改正。但由于当前国家、省、市里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文件中,对违规出租如何进行处直缺乏详细规定,目前可采
取的手段主要为教育、劝告等,进一步处罚或强制执行依据不足,导致转租行为比较难以整改。对此类问题,我们已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快出台相关措施,以解决此类问题。
对于上类问题,群众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鉴于国家、省、市里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文件中,对违规出租如何进行处直缺乏详细规定,在群众反映问题后也要给有关部门足够的时间向上级反映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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