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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6月21日 09:25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和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宁波市网上竞价系统(下称:网上竞价系统)是宁波市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一个子系统。网上竞价系统可以实现全市共享,并对竞价供应商、竞价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了提高网上竞价系统的影响力和竞价效率,尚未加入网上竞价试点的县(市)区,应在2013年7月底完成网上竞价推进工作;已进行网上竞价试点的县(市)区,应在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竞价项目范围。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3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网上询价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合同签署、纠纷处理、履约验收与信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网上竞价适用范围是指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但应当以标准或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为主。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现有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执行,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应当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组织采购,但网上竞价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可以按原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程序执行。

  采购人可以充分利用网上竞价平台资源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非集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下)自主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核准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选择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二)报价相同时,竞价供应商诚信度高的排序在前;

  (三)报价和诚信度均相同的,报价时间先的排序在前。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可以推荐品牌,推荐品牌仅供参考,其他品牌产品符合要求的也可参与竞价。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二次竞价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进入两家竞价比选或一家议价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竞价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人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完成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计划后开展网上竞价工作。

  纳入财政部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财内网)的使用单位在“金财内网”完成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申报,竞价计划自动转入宁波政府采购网;未纳入单位仍按原办法申报,并将经批准申报计划提交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建立网上竞价经办和审核相分离的内控制度,分设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上传竞价项目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不应提出注册地、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采购需求中只推荐单一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生产厂商提供针对本项目质保服务证明等)。

  采购需求中交货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供应商参与的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理由:

  (一)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二)竞价供应商均不符合要求,取消竞价的。

  第十八条竞价选择结果和理由向所有参加竞价供应商公示1天,公示无异议的,竞价成交结果在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在网上完成合同确认、交货确认、验收确认等工作。

  采购人根据网上生成的合同和验收单作为电子竞价的采购凭据。

  第三章 供应商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经注册的网上竞价供应商登录宁波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并可修改报价和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对竞价需求存在不当或不完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提出反映。

  第二十一条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全部报价高于市场价的;

  (六)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谋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退出竞价。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对竞价选择结果和理由有异议需质疑的,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

  第二十五条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在网上完成合同签订,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货到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在网上完成送货确认,并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的维修站点。

  第二十七条网上竞价项目实施一次性验收,供应商应在网上及时向采购人完成验收申请。

  第四章采购中心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由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采购人注册、网上竞价审核等工作由同级采购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采购人确定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

  第五章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实际履约内容与竞价响应承诺存在差异的,除了及时向履约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外,应当在网上据实反映情况,由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或约谈相关当事人处理,并对供应商存在问题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采购人违反竞价的需求标准,擅自提高供货标准或额外要求供应商增加供货数量、服务内容的,除了及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外,应当在网上据实反映情况,由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或约谈相关当事人处理,并对采购人存在问题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履约纠纷经采购中心协调或约谈相关当事人处理后,仍无法解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履约纠纷问题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付款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采购当事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网上曝光、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未按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二)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

  (四)与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竞价供应商的;

  (五)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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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祝欣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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