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多次遇到各商业银行在被执行人账户处于冻结时,以网络系统无法在账户处于冻结状态下直接办理划拨为由,要求法院先解除冻结后再办理划拨的情况。由此在实际执行中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被冻结账户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款项将无法划拨。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规定,如一账户存在轮候冻结,首轮冻结解除时,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即首轮冻结法院如应银行要求办理了解除冻结,则轮候冻结自动生效,首轮冻结法院将无法划拨;在账户余额不足时,划拨后需再次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一旦因银行要求先解除冻结,首轮冻结法院的冻结顺序也将排在原轮候冻结法院之后。二是办理解冻程序中存在的时间差可能出现资金迅速被转移问题。当前网银业务发达,使得被执行人办理取款转帐十分迅捷。银行要求先解除冻结再办理划拨,二者之间的时间差将可能产生被执行人在法院解除冻结后划拨前这一节点冻结账户内存款被迅速转移。三是“解除冻结—办理划拨”这一要求客观上延长了执行时间。现行法律从未规定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冻结时不得办理直接划拨款项。法院原本只须办理“划拨”这一程序变为办理“解冻、划拨、冻结”三个事项,徒增了法院的工作量,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
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据此,该院建议: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修改其网络系统设置,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快速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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