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25元调整到588元,同时,按照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相应调整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这是我市2012年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一体、标准一致以来的首次调整,将进一步强化最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功能。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588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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