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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奉化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参与生产销售“瘦肉精” 案件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3日 11:07

  受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湖南特大“7•11”“瘦肉精”案牵连,两名被告人因参与生产、销售“瘦肉精”受审。5月21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林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

  2007年,张某的哥哥因生产莱克多巴胺被查处,其在嵊州的企业被停产。之后,张某便接手负责照顾企业。没多久,就有多个原料供应商上门催要货款,陈秋良就是其中一个(陈秋良于2012年8月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无力偿还欠陈秋良的80万元货款,张某便将生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以抵债的形式抵给了对方。而陈秋良在得到设备后,就着手开始生产莱克多巴胺。

  刚开始进行生产时,不懂技术的陈秋良找来帮张某打工的林某协助自己。2008年3月,林某来到陈的厂区,指导生产莱克多巴胺。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28日,林某在陈的厂里共生产了20公斤左右的莱克多巴胺。

  为了解决销售出路,2008年5月,陈秋良找到张某帮忙销售。检察机关指控认为,2008年5月张某联系了深圳一公司,帮助销售100公斤的莱克多巴胺。6月,张某又替陈秋良将25公斤莱克多巴胺销往河南一家公司。1公斤莱克多巴胺销售价1100元。

  庭审现场,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表示认可,但对于部分细节存在争议。张某认为销往深圳的那100公斤,自己只是牵线,且该部分是样品,最后退回来了,并未收取钱款。陈秋良与该公司联系人之前就认识,自己只是搭线,并未起到主要作用。而林某则表示,陈秋良的工厂里本来就有技术人员,他只是起辅助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被告人张某销售100公斤莱克多巴胺的指控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无法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锁链,不予认定。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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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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