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是重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但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信息未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联网共享,一些人员为满足特定利益需求利用政策空子重婚、骗婚,影响了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近日,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公民离婚信息通报制度。
该制度以“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的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公民离婚信息通报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市中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寄送市民政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寄送该基层法院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收文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该制度还对相关责任的落实、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基层人民法院每半年对辖区内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信息核查和工作交流,市民政局、市中院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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