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4月10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 最近,宁波市医保中心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个人缴费处理办法的通告》,涉及市区统筹范围以及奉化、象山两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0多万参保人员(慈溪、余姚和宁海三地的历年账户结转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为此,市医保中心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解读之一:什么叫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结转?
2012年,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扩大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用途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参加医保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2013年5月1日开始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结转这笔资金,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将相应减少。
具体做法是:按先缴费、后结转的支付办法,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这一医保年度内,按月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只要其在2013年5月1日时个人医保历年账户资金有一定余额,将自动从历年账户资金中转出这笔资金,结转到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结转额度最多不超过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累计金额。
结转后,社保卡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员可在2013年5月15日后,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对应银行使用这笔资金,社保卡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及时到相应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解读之二:为什么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可以从历年账户中结转出来?
从2003年开始,宁波市职工医保实施了门诊和住院双统筹,参保人员开始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额度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门诊统筹实施10年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日趋增加。
宁波市近几年相继出台了扩大历年账户资金用途的一系列政策,考虑部分参保人员一方面历年账户资金仍有较多积累,一方面个人按月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文件中有关“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规定,宁波市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个人2%部分缴费的办法。
解读之三:什么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结转?
据悉,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个人缴费部分结转有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有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记录,且在2013年4月未终止医保参保关系;二是该参保人员在2013年5月1日这个时间点,医疗保险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有100元以上的余额。
退休人员由于个人不再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所以,也不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结转的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