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新国五条”政策落地之前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子,在过户时竟被告知暂时无法进行买卖过户,宁波的李先生最近就遭遇到这样的烦心事。
李先生是宁波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员工,年轻时与同单位的陈女士结婚,并从单位处购置了职工住房一套,当时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可惜婚后不久两人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诉至镇海法院请求离婚,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其中对于婚后购置的住房,妻子同意归李先生所有。既然房子就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有法院的调解书,房屋的产权已经明确,李先生便认为无需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两年前李先生从单位退休,一直考虑着把房子卖了迁到老家去养老。今年政府“新国五条”出台后,李先生听闻对于出售二手房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于是赶在该细则正式实施前找到了一位买家。岂料上周四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李先生,对于该套房屋的买卖过户必须由李先生夫妻双方到场。
原来李先生婚后购置的住房属于“房改房”,即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优惠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享受该住房优惠政策的对象应按家庭计算,而非职工一人。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子虽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该住房的产权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李先生与陈女士调解离婚后就房产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在“表面”上看,妻子陈女士对该房屋的权利仍被保留,故李先生一人无法对该住房进行处置。
由于陈女士多年前已经病逝,最后在镇海法院的协助下,昨日李先生凭着生效的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房管部门顺利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并赶在“新国五条”政策落地之前办理好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房产等大额财产分割后要尽早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或登记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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