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宁波市《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房产交易及其它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以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一、自然人房屋所有权转让或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房产交易受让方委托及其它需要委托的事项,委托方根据自身情况,可在以下两种委托方式中任选一种:
1、提交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无需签证盖章);
2、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需经委托人工作单位盖章签证)。
三、社区居委会不再作为授权委托书的签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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