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对电动车带人被罚款20元有异议,该网友表示,这个罚款是否合理?且对该问题的解释口径不一,这项收费到底合理不?
对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47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因此,只要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后出具了“浙江省罚没定额票据”,此行为是合法的。
点击进入原帖>>>
相关阅读>>
·[市规划局回复]三江六岸绿化带能否更宽
·[市计生委回复]询问下双独的生二胎问题
·[公安局回复]车牌选后全是单号可否重选
·[规划局回复]尹江岸三村是否有拆迁规划
·[市住建委回复]自建房屋要过户要啥手续
·网友:宁穿路为何2年内多次挖开人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