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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新民诉法实施后 公民代理应慎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3月07日 10:56

  新年伊始,一系列新法规开始实行,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广受普通百姓,特别是正在打官司的百姓关注,不少市民注意到,新民诉法第58条对公民代理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近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首次作出了不准许当事人所谓的“朋友”在没有相关组织推荐函的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的决定。据了解,这在宁波尚属首例。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1日,黄某驾驶车辆从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茂兴街交叉路口时,与在该处人行横道内行走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黄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十级伤残,经与黄某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李某于2012年12月底诉至江东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8000元。原告李某在起诉时委托其朋友杨某、杨某某作为一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即:出庭的公民代理必须出示证据,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退出法庭。因此本案中两名所谓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经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了细致的法律释明,还出示了相关法律条文后,最终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接受法官的建议,并尽快按照规定补充委托手续后参与案件的审理,最终案件得以调解方式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规: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闻链接: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民事诉讼法》针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时,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无理缠讼、影响庭审、承诺包打赢、乱收费等问题,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同时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参加诉讼必须有书面推荐函,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法官说法:

  老话讲“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承办法官说,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都由普通公民来担任,而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不再允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就是从法律层面堵住了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这也是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承办法官详细解释了新民诉法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各个主体:1.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持有政府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证件的人员。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以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限;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3.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同时提醒市民,新法把关,百姓需留神,虽然法律条文已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仍不免会有“黑律师”或者“土律师”出没。因此建议市民如果要委托律师作代理人,最好到正规律所;对律所指派的律师,也要查看他们的律师执业证,并登录市司法局网站予以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不要冒险请所谓的可低价代理案件的“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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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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