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雷龙2008”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关于弃婴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事宜。
对此,市民政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当事人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以上证件均需备复印件);
3、收养人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人、被收养人单身免冠2寸照片各一张;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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