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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回复]物业费缴方已定物业不盖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1月30日 16:52

  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因房产过户,物业费没有交,现在买卖双方已经约定了由卖方负责缴纳,物业能给盖章吗,房产能过户吗?

  对此,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您好!关于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如买卖双方已明确约定所欠物业费由卖方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盖章,若发现有物业公司不给予盖章的情况,可以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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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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