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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撬锁而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年12月31日 10:51

  网友“xiyingmen”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反映自己的请求,原文如下: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申请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甬公北不立字(2012)第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所控告的被盗窃案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甬公北不立字(2012)第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2年11月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周**签订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周**将自有的一家在江北区***的窗帘店以31万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已经支付了29万,申请人于12月3日在宁波晚报办理了转店业务公告,12月5号报纸登出。12月4日下午1点接到一个电话,说“店怎么回事”,申请人说“窗帘店31万周**转给我的,有转让协议”,后来她说店是她的,那我说租房合同是周**的名字,你现在没权利动我的东西,你们的事情我不知道,你和周**去说,就挂了电话”。就在12月5日晚上接到周**的电话,说窗帘店门锁被人撬掉窗帘拿走了。

  申请人于2012年12月6日上午,申请人早早的来到自己的窗帘店,发现店铺锁果真被人撬掉了,店内窗帘,墙纸样本以及装饰品等物品丢失,申请人遂即报警,派出所在勘查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找到犯罪嫌疑人,警察口头告知申请人所控告的被盗窃案并不存在犯罪事实,理由是因为周**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另有合伙协议存在,故周**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如果他们有合作协议,隐瞒真相转让给我的也是欺诈行为,明知有异议的情况下,私自转让给我的行为也是不妥的。如果我知道这个店铺经济上有纠纷,我也不会接手的。

  但是从法律及公认的事实上看,周**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存在申请人并不知道,即使有这样一份协议,也只是代表了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内部的合伙协议,仅对内生效,对外不发生效力。申请人在与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不知道还有其他合伙人的存在,作为善意第三人,申请人以正常的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店铺,而且周**提供了一份租房合同,租赁人名字只有周**一人,申请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店是其个人所有的。从民事角度上看,尽管申请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在法律上该店铺是属于申请人所有的。

  从理论上讲,刑法的精神之一便是惩治犯罪,就算犯罪嫌疑人与周**之间有合伙协议,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难道因为存在经济纠纷(或者主张存在)就可以去撬锁,就可以在现有产权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取走财物吗?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没有犯罪事实,请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社会秩序,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强烈要求宁波市检察院监督公安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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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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