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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条例出台 出租车营运权期限8年且不得转让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年12月31日 10:23

  明天起,新版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笔者从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获悉,新版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出租车营运权的年限从原先的15年降为8年,而且期满后终止,营运权证也将被注销。

  根据《条例》,今后全市内不管是营运权到期后重新配置,还是新投放运力增加的出租车,其运营权期限一律为8年。但原营运权为15年且未到期的出租汽车,其剩余的营运期限不受影响,保持不变。目前,全市有2711辆出租车将在明年1月31日营运证到期,届时,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是政府部门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一种行政许可,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事项,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不属遗产,因此不得质押、不得继承。同时,明确了出租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出租汽车营运权,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拒载,《条例》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属于拒绝载客的行为,必要前提是出租汽车显示“空车”时,遇乘客招呼停车后不载客的;公共场所候客时拒绝载客的;主动招揽乘客后,拒绝载客的;在核定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按照相关规定,经查实,违反这一规定的,可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30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记者包凌雁通讯员方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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