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手机网友“136****3003”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自己的医保卡里余额用完了,剩下的就要自费了。那自费报销的比例是多少呢?
对此,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为:
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
2.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比例为: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承担14%,退休人员承担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如有未尽事宜,可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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