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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持政策
(一)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金融机构要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对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二)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1.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补助名额为2人。
2.由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兴办的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农林牧渔场(规模标准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
3.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数20个以上,年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
(三)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的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优先录用。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林业、渔业等部门配合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专项扶持资金,人事、工商、金融、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提供信息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信息库,并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人事、教育部门要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各涉农高校供求信息的对接,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创业就业岗位的专场招聘会。
(三)优化行政服务,改善生活条件。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农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并按规定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乡镇政府对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聘用大学生数量较多、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要建立大学生集体宿舍和交流活动场所。
(四)建立实践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建立一批创业实践基地,组织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涉农类在校生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在实践中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定期开展创业就业专题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建立专家与大学生结对扶持制度,为其提供技术、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鼓励和扶持农业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树立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六)加大资金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对通过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按实际名额和补助金额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财政须足额配套补助。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大学毕业生的教育培训、专场招聘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就业创业大学生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对主体及大学生个人虚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本通知从今年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涉及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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