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原由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储存建设项目应移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为做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的移交工作,宁波市安监局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移交沟通协调会,本着“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全市港口危化品储存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摸底,掌握全市港口危化储存企业在港口红线内外的分布情况和数量,确定了移交条件、程序、方式、对象和范围,制定了《关于明确宁波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该通知的印发标志着我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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