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友“wzg80”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关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及与消费者的直接关系。
对此,市国税局给予了网友针对性的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您好,您的咨询悉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对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规定,火车票、餐饮食宿发票、快递发票不属于这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汽车票、公交车票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相关税款由发票开具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果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仍有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转2直接进入人工咨询,以获得更及时详细的答复。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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