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时效性、准确性、严肃性,市安监局近日出台了《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准备、调查取证、事故分析、调查报告、呈报批复、责任落实六个阶段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是继《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试行)》、《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之后的又一个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是对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波市政府《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甬政发[2011]15号)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要求,市级、县级安监部门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协调事故救援,进行现场处理,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规定》明确指出,安监部门在收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送达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并根据政府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各阶段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为了便于操作《规定》对事故调查方案的制定、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注意的事故以及相关证据收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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