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市公布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全文,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比,昨天公布的《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去掉了“管理”两字。这也意味着,新条例(草案)将淡化政府管控色彩,突出服务职能。
如果市民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在9月3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地址:宁波市县前街6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15000;联系电话(传真):87182164;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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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实行责任区制
根据新条例(草案),我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其中,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住区以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如果责任人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单位将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履行,并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破损车辆不得上路
新条例(草案)对市容管理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新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记者还注意到,根据新条例(草案),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装载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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