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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起城镇居民医保迈入新年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年08月22日 10:16

  每年的9月1日是宁波城镇居民医保新年度开始的日子,与此相伴的是,医保政策也将作相应调整。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年度医保政策涉及3个方面的变化,53.9万居民和学生将享受新政。

  记者了解到,我市市区居民医保制度已实施了5年。目前,市区已有53.9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参保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了4万人。今年的参保人员中有5.3万人为新增加的首次参保人员,占参保总人数的9.8%。9月1日起,参保人员将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据悉,9月1日起实施的医保新政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延长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变化二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变化三待遇享受期内可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补助,取消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

  市区居民医保在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如果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殷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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