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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2012年上半年我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动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年07月11日 17:07

  1至6月,全市工商出动执法人员19890人次,检查食品经营主体45986户次,立案查处食品违法260件,移送司法机关2件。电子监管新增台账2039万条,现有1630家批发企业、配送中心、大型商超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全市共抽检1577批次,涵盖饮料、酒类、肉制品、糖果制品等全部28大类食品,总体合格率89.2%。其中,乳制品监管是重中之重,全市抽检的总共717批次乳制品中,合格率达到了96.14%。

  鉴于流通环节食品种类繁多,同一门类中的各种品牌也是数不胜数,我市工商部门自去年开始以“系统统筹、检测招标、信息共享”为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分布以及往年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将整个食品行业28大类按照品种、品牌、区域等进行统筹抽检,以尽可能实现对各种食品抽检的全面覆盖。

  【相关法律条文延伸阅读】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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