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对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的应用管理,确保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和真实有效性,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房产测绘成果作为房屋登记的重要依据,其中所包含的权属状况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密不可分。目前我市房产测绘企业良莠不齐,全市28家房产测绘企业,大部分资质不高。该《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依法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应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行为。
《规定》从测前的合同报送、分摊方案报送,到测后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进行了全程的监管。《规定》明确,房产测绘有“七大禁区”,只要一条不满足,房产测绘成果就不能备案,也就不能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规定》同时指出,商品房项目完成测绘成果备案后应公示。也就是说,市民以后购买商品房时,在购楼中心就可以看到相关测绘方案了。
此外,房产测绘单位如有不良行为,将会被公示,公示期一年。这些不良行为包括: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依照《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房产测绘单位的不良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二年。
房产测绘单位在不良行为公示期间,房屋登记机构也会依照有关规定,不受理该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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