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实施后,及今年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政策调整后,市区居民医保政策也有相应变化,主要涉及5个方面:
链接之一:被征地人员和土地流转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市)、区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行政村村民。
链接之二: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居民医保各类参保对象中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由原来限市区非农户籍,调整为全市户籍,即上述四类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的按规定都可享受免缴政策。这项政策调整主要惠及我市各县(市)在市区就读的困难学生家庭。
链接之三:居民医保缴费部分可从近亲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转出。具体采用“先参保缴费,后关联转出”的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仍按现行办法正常参保缴费,其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可从近亲属或配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登记参加居民医保的近亲属或配偶个人信息,该参保人员与其登记的近亲属或配偶的医疗保险关系应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宁波市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登记信息时由个人在相关申请表中签名确认近亲属或配偶关系。每个有历年帐户资金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可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居民医保缴费费用3人次。
案例:海曙区的唐大妈在2012年5月20日办理了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手续,缴费500元,他的儿子参加了市区的职工医疗保险,他的历年帐户资金有结余。那么,这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2013年1月到海曙区医保中心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随带他本人的身份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他母亲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一次关联后,只要他的母亲一直参加市区居民医保,就不需要每年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2013年5月,医保经办机构将从他的历年账户余额资金中转出500元到他的社保卡金融帐户。
链接之四: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2012年5月1日开始,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原自付比例为25%的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链接之五: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2012年9月1日开始,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院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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