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的手机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问关于失业金的问题,说为什么自己每月都缴纳失业金,但辞职了就拿不到了呢?对此,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如果你是由于本人辞职而造成失业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与上面第二条不符,所以本次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假如你下次重新失业并符合相关领取条件的,前次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和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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