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自己在上班途中与电瓶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询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资、医药费该怎么算?
昨日,市人社局给予了回复:
您好!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所说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按我省浙人社发〔2011〕253号规定:您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负全责的对方负责支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双重享受。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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