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公共卫生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已组织起草了整治“医托”的有关管理办法,并向法制办申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规章计划。
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宁波市打击“医托”管理办法》(草案)已提交到有关部门审核,有望在今年内出台。如果这个办法能顺利出台,对打击“医托”,净化我市医疗市场,保护百姓的健康利益将有法可依了。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三条,其中包括执业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在部门职责中明确了公安、卫生、工商、价格、城管等各个部门的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从事“医托”的,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教不改的“医托”、“医托”组织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组织“医托”人员累计超过5人的组织者,依照恶势力性质进行打击。
医疗机构雇佣“医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2次被查处有“医托”行为的,发证机关不予年检通过,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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