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租汽车协会,市区各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
为更好地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障客运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38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推进汽车油改气工作需要以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结构、客运出租车日均载客车次变动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完善宁波市区客运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车的燃油附加费标准,根据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代表品由90号汽油调整为93号汽油。
二、衡量燃油代表品价格变动的基期日期保持不变,仍然以2009年1月15日为基期。燃油代表品基期价格由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4.61元相应调整为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4.94元。
三、当燃油代表品价格达到或超过规定价格并持续到规定时间时,可由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建议,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核准后,可加收燃油附加费。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02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达到或超过每升8.18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
四、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五、本通知自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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