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市教育局出台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政策文件,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市本级民办学校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将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按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用人单位性质,纳入医疗补助统筹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规定执行。
我市民办学校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二是按《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17号)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民办学校中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必须保持一致。
要求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在社保部门单独进行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在3月份(1日至23日)前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并在进行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时,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分别申报,单独管理,从4月份起按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缴费。市医保经办机构将负责联系市地税部门为申报学校提供独立税号。
文件还对市本级民办学校办理参保类型变更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学校在首次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时,要分别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表》,到市人社局行政服务中心的社保申报窗口进行申报。以后办理人员增减申报时,要随带经事业社保办盖章的《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和基数变更表》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和《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表》。
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教师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将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医疗保险问题,保障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相应提高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对于进一步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