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月31日讯 (通讯员 陆灵刚 记者 俞越 李娟) 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对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及义务、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多次征求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的意见,并结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意见,力求解决五大问题,包括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及义务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缺失的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平台缺失的问题、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流程规范化的问题。根据《条例》,《实施办法》对不同内容都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强调。
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承担接纳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的义务,并且明确了学生实习中的每天工作时限及禁止安排学生实习的岗位;规定了学生实习协议的签署主体及实习报酬。
制订《实施办法》能够使《条例》进一步发挥作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抓手,有利于更好地把《条例》落到实处,增强相关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实施办法》的施行是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需要。《实施办法》着重对《条例》中出台的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参与的校企合作新机制,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