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社局对之前网友“tyson”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板块“问政·说事”上提出的关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回复,网友原帖:
“某男72年出生,41岁,97年7月被海曙一事业单位外聘合同工,一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是每年年底。工作至今,表现良好,多次获个人先进。今年开始,该单位要调动其工作岗位,如果以后该单位以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为由,解除或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其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规定,及劳动法28条规定,如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的,应从2008年起支付每年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劳动合同期未满而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的,从1997年7月起支付每年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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