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因车出现的“麻烦事”也层出不穷,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车主对交通事故后出现的权责归属还不明晰,就像这位“乡哥犁拉”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发帖:
某日,我太太正常行车从柳汀街西往东,绿灯时左拐进偃月街,被一辆从华侨豪生方向过来,走反道(北侧慢车道)又闯红灯右拐到共青路方向的电瓶车撞了,我们的机动车油漆都没掉,电瓶车擦倒在马路上有摔伤(后来人到医院检查无伤),交警到现场处理时要求私了,因没有谈拢,交警要把车辆拖到停车场进行检测,当时告诉我们拖车费保险公司会理赔,可是现在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只有在车辆不能动了的情况下施救才能理赔,我们这种情况他们不理赔,拖车费用应由车主个人承担。在鄞奉路停车场连头带尾停了8天多点,收取90元停车费也不予报销。我咨询了一下律师,律师的意见是: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现在我问一下交警:一、当时情况下机动车辆无任何损伤为什么非要用拖车来拖?二、为什么交警部门拖车排解交通事故,这费用得由个人来承担?三、当时拖车时告诉我们拖车费保险公司会理赔,为什么现在又赔不了?
相关部门已受理,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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