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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1月21日开售 春节期间可燃放18天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年12月28日 17:28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安监局获悉,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可以销售和燃放时间为2012年1月21日至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止,加起来一共18天。各批发单位可提前3天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即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8日。

  2012年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允许季节性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宁波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以外的区域)、鄞州区部分区域(鄞县大道以南、鄞州大道以北、同三高速公路以西、学士路以东四条道路围成区域)。

  与往年相比,今年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更加严格,除了原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7类地区外,还新增加了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为烟花爆竹常年禁售和禁放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原有的7个禁售禁放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等。

  每年春节期间,除了拿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正规网点之外,有不少经营者铤而走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对此有关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

  据悉,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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