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cx574”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板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表示:宁波某公司给我这样的“杂交”保险,不给改正,你让我情何以堪!
原帖如下:让我用时间的先后顺序来描述我的故事。
2007年9月,我从浙江绍兴来到宁波上学,户口同时迁至宁波大学集体户口。当时没有更换身份证,因此户口虽然到宁波了,但是身份证上的地址还是在浙江绍兴。
2011年4月,被宁波某公司(位于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提交身份证,本人就把“浙江绍兴”的身份证给了公司。
2011年6月,本人正式毕业,户口迁至慈溪市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并更换了身份证,身份证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2011年7月,领取“浙江慈溪”的新的身份证。根据劳动合同,本人也在7月份转正。
转正之后,本人多次向公司提出,户口已迁至慈溪,新的身份证已经领取,要求给我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但公司说只能给我“低保”,如果要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就必须自掏腰包,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和公司承担部分都由我自己来交。
就这样吵吵闹闹一直到了2011年9月,公司说给我参加了保险,是“低保”,也就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我纳闷:我的月基本工资有2000元(大于1685元),算上加班工资有2500元以上,是第一年参加工作,怎么就给我参加了“低保”?
2011年11月,本人通过慈溪市人社局网站查询到,本人的社会保险竟然是“杂交”品种的,具体项目是: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
我就更纳闷了,如果公司把我当作外地人,给我交外来务工社会保险,那不应该是低标准养老保险,而是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这里公司给我交低标准养老保险,把我当作本地人看待,那么为什么又杂交了外来务工险?
2011年12月,本人向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公司说是我没有把新的身份证给他们。可我在拿到新的身份证之后已经多次要求公司给我参保本地的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但始终遭到拒绝,现在公司却说我没有提交新的身份证。
现在本人已经从该公司离职,但保险的事情还没有一个处理结果。
请问:
1、本人毕业初次就业,月基本工资2000元,给我参保“低标准养老保险”是否合理?
2、本人7月份领取到新的身份证,向公司提交并要求办理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但遭到公司拒绝,是否合理?
3、本人4月份与公司签订合同,但直到2011年9月份才给我参保,是否合理?
4、“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外来务工险”杂交参加,又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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