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现行职工的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六个方面的调整和完善,从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得到更多实惠。这是继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后,我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又一项社会保险重大举措。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一是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对象。将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职工(雇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假期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补偿标准。职工因生育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普遍得到提高。与原定额标准相比,不同项目在13.33%---108.33%范围内作了普调,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得到更多实惠。
四是调整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是完善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原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现调整为以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体现了生育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六是明确了职工生育保险与其它生育保障待遇之间的关系。对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生育保险基金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