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友在《天一论坛》爆料,内容如下:本人张永良向用人单位讨要08年的1月份加班费、2至4月工资,而曹炜面对证人证明及本人08年1月份工资单里有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这一事实,却违背事实包庇一审错误裁判作出(2008)甬民一终字第1231号,不仅导致本人2至4月的上班工资无着落,就连本人1月份12日后劳动付出应得工资也被冤枉是用人单位施舍,为此,请法院纪监部门就本人举报给个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