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藿香正气”在《对话·网上发布厅》发帖投诉:汇嘉新园小区内,公共停车位产权应该属于业主,阿林物业未征得所有业主同意,擅自收取2元/次以上停车费。试问,业主都没有同意,物业可以收费吗?到底物业是主人,还是业主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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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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