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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年08月26日 09: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农村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初始阶段,许多方面尚待完善,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户对农民合作社实际意义不甚了解。一些牵头的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为享受政府政策倾斜,跟风登记为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个别合作社仅为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多数合作社不按照章程履行职责,未真正为社员谋利和服务,社员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其权益缺乏保障。个别实力雄厚的牵头人为达到“一股独大”的目的,进行变相操作,登记时将实际没有资金入股的亲戚列入社员名单。实际盈余利益分配过程中,对合作社成员的产品,收购后不进行利润再分配,很难真正建立利益共同体。三是发展后进薄弱。人才引进难,技术力量薄弱,影响合作社持续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综合素质不高,只能依靠相关技术部门的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指导,难以适应新型规范化经营。四是扶持政策不到位,规模难以扩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力度有限,担保机构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大部分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造成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融资难、规模小的问题。五是监管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监督管理难度大。

  规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农林、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通力合作。

  1.依法适情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有关部门在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时切忌“拔苗助长”,一哄而上。要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尊重社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保证其自主性和生命力。

  2.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一是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纪人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二是要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合作社成员出资结构,建立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

  3.加强指导、扶持,推动发展。一是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发展规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利用市场机制合理地调整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把两者有机地统一于产业化经营中,形成互利互惠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扶持力度。要在典型培植和推广、考核奖惩等方面出新招、求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经费及奖励资金。农业、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争取对合作社更多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应研究出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办法,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的信贷,降低贷款担保门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工商、税务、金融、林业、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研究探讨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此外,还要鼓励农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的问题。网友“b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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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天一论坛 编辑: fabuting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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