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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出台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年08月19日 11:58

  国务院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法院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即司法强制搬迁,取消了行政强拆。

  司法强制搬迁如何运作?怎样兼顾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市中院就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工作细则。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市中院起草了这份《意见》。

  市中院将《意见》报市委后,市委高度重视,对《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补偿不到位,不予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搬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提级管辖,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法院将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强制搬迁全部进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多适用听证程序。市中院制定的《意见》则规定,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适用听证程序进行审查,除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且听证实行合议审查制度,充分有效保障征收补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兼顾被征收人的合理要求。

  搬迁过程中全程摄像

  《意见》严格规范了司法强制搬迁的操作程序。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期间送达被征收人。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对被强制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放置,交付给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合适场所予以保管。

  公平补偿

  《意见》同时就构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系提出明确规划: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访综合调处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和司法强制搬迁后的信访纠纷化解工作。法院立案、行政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有关信访问题,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宁波晚报记者黄金通讯员钟法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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