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过期还是钱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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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消费券,商家阐明“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这样的规定都是无效的。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消费券会过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