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停车难,另一方面则是经常吃罚单。无禁停标志,无规划停车位道路停放机动车,是否是公安交管部门有意使人被迫违法?!
我们车主就此询问执法的公安交管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此的解释是,机动车只允许在规定地点停放,在其他任何非规定地点停放均属违法。而规定地点仅为规划停车位和停车场。以及小区内、单位内不属于道路的场地。而海曙交警大队副中队长告诉我,目前普遍处罚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禁停标志道路停放机动车的违停罚款也是机动车上牌已经默许承担的。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我查询了网上其它城市人大委员的呼吁:一、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机动车只允许在规定地点停放,那么再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完全就是多此一举。二、法律规定的交通标志中,有“禁止停车”和“禁止长时间停车”两种标志,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这两种禁止标志也完全多余,只需要设立允许停车标志即可。三、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那么就应该在全国所有的道路,不管城市还是乡村道路,都设置停车位并设立停车标志,否则必将导致普遍违法、被迫违法。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必要的。四、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法律条款,既没有对私权力的禁止,也没有对公权力的授权,执法部门以此为据进行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五、综观全世界的交通法规,通行的都是“除交通标志明确禁止的地方均可停车”,而我们执法部门的解释也是与此相悖的。
而据不久前宁波本地报纸报道,目前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40万辆,停车位只有十分之一,那么就意味白天离开小区,这至少有100万辆的机动车需要在外停放时必然都处于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随时可以贴罚单。这种普遍违法而贴罚单是否合理?
没有配备足够停车位情况下,继续允许机动车上路,而使机动车上路后停放时被迫违法,是否是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管理不力?
如果是因为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管理不力,造成的被迫违法,那么能否尽快改正。
(killer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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