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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难行”何以成了一种通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年01月05日 09:51

  

  摘要:法律不是儿戏,对法律的争议和质疑应该前置至立法前,而不应在颁布实施后再来讨论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只要公布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应成为一纸空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这是卫生部去年就透露的消息。然而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导致禁烟令有规难行。

  “有规难行”的话听得实在太多了,多得人们不认为这究竟有什么大不了。以禁烟令为例,早在2005年,武汉市就曾发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确规定了八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5年来未开出一张罚单。其实何止武汉,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150个城市和地区都颁布了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但都因种种原因成了一纸空文。

  禁烟令为何难执行?执法机关说人手不足,根本难以监管。即便发现有人违规吸烟,由于无明确执法权,也难以实施处罚。这个理由其实相当荒唐,既然是执法机关,又怎么会没有执法权?至于人手不足,则总不会10多年都发现不了一个违规烟民吧?专家照例搬大道理说,由于我国无专门禁烟法,才导致禁烟令成空文。这同样经不起推敲,禁烟令是地方性法规,也就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然地方专门针对禁烟的法律得不到执行,又有什么理由让人相信,只要国家为禁烟专门立法,就能让禁烟令得到执行呢?须知国家的禁烟法最终也要由地方来执行。

  归根到底,是执法不力让禁烟令打了法律“白条”。推行禁烟,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执行力。反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禁烟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众多烟民大声叫苦,有的更为此付出牢狱之灾。在我国香港,无论是香港人、内地人或外地游客,凡违例吸烟者,最高要被处以5000港元的罚款。在新加坡,如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将被处以1000新元(相当于5000人民币)的罚款,也有可能被判入狱6个月,甚至两者并罚。而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因在公共场合吸烟竟然惹来了一场法律官司。具有反讽意义的是,在国民出国旅游高峰期,外交部曾特意善意提醒中国公民,要严格遵守旅游国的有关禁烟规定,以免造成损失。国内同样有多个城市颁布了禁烟令,为何不见有部门如此刻意提醒呢?

  事实上,“有规难行”的又岂止禁烟令,手机实名制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眼下购买手机没有人要求实名操作;不少城市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但“黑户犬”仍然大行其道;针对楼市的调控措施接二连三地出台,但房价要多高就有多高……从一定意义上说,“有规难行”成了一种时代的通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早已司空见惯。在这种集体的麻木背后,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受损。

  很多时候,我们只是为了法律而立法,立法前不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见有法律专家为其争得面红耳赤。等到颁布实施后,才发现或者可操性不强,或者执行力不够,于是争议声起、质疑声众。法律不该被视为儿戏,对法律的争议和质疑应该前置至立法前,而不应在颁布实施后,再来讨论难以执行的问题。既然烟草财政很重要,不想禁烟又何必弄个禁烟令呢?任何一部法律,只要公布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应成为一纸空文,这才是法制社会的写照。

稿源: 中国宁波网天一论坛 编辑: 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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