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为从源头上遏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作了规定。法律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同时,法律还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今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所有事情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现象多被人诟病。为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
法律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同时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问题也是法律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不变。
此外,对于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的相关规定也是本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的基层民主,而且将为中国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其他领域的民主政治进程积累经验,打好基础。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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