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6日下午的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经全体与会市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得通过。
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中国气象局发布的《2015年中国气候公报》中提到全国共出现11次大范围、持续性霾过程,雾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我市广大群众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热切期盼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也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法规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同时,还规定了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法规强化了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排污单位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远洋船舶进出港用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法规对上位法未明确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进行了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既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群众期盼,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决心和信心的充分展现,也是市人大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运用法规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性、长远性之举。
这一法规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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