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示范创建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80万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或补助。被浙江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被浙江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平台)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40万元,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或补助。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平台)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创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均根据《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认定办法》认定(详见附件2)。示范项目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企业)数的30%。
第五章 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补助
第十五条 被省商务厅列入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计划的项目单位。县(市)区电商服务中心补助10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补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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