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在区内设立的生活消费品电商平台,年B2C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在区内设立的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7.区内进口贸易实体企业与在本区设立的电商服务(平台)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第一年B2C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第二年及之后年度B2C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服务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区内进口贸易实体企业自建进口生活消费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当年电子商务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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