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融资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该平台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申报年度为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相关业务信保支出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按照申报年度平台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相关业务信保支出8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取得的平台会员费、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等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网络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本次应税服务收入要求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5%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本次申报企业范围内排名前20位。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零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零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0.2%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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