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三方电商平台应用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第三方电商平台应用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依法向统计部门上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2.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形式,申报年度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至少新开设一个零售终端,且在各类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给予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2万元补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地为宁波的再增加补助5000元。
第七条 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企业主要产品(商标)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品牌(商标);
2.企业自建非独立核算官网销售平台并上线运行1年以上。
(二)补助标准。企业申报年度官网销售平台的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按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平台推广费用分别给予一次性20%、25%和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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