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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宁波保税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摘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年11月10日 11:12

  一、扶持电子商务创业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入驻本区进口贸易电子商务基地,提供免费宽带接入服务配套;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当年不超过100平方米面积区内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助;对电商企业承租区内仓库自用,自营进口商品的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面积仓库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0.4元/日·平方米。

  (二)对国内十强电商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区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商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三)鼓励境内外电商企业或高端创业团队在区内投资创业,经管委会评定符合条件的高端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参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吸引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创业投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2〕62号)给予扶持。鼓励国内百强电商企业在区内投资设立电商企业,建设运营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基地,拓展本区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渠道,其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设电商企业,第一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每2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电商企业年进口贸易电子商务销售额超过上年基数500万元的,按照增量1.5%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除外)年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和3亿元,且其中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占比达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占比低于50%的,按其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所占比例,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

  4.对电商企业在本区设立网上交易市场,在领取ICP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5.对在本区独立注册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注册销售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6.对电商企业(平台)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市级表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商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级补助额的1:1、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100万元;已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享受的财政补贴,视同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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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周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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